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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掀起了一场史上最严“禁摩限电”整治活动,北京等地在一些路段也准备实施禁行,风波正在全国蔓延,影响还在持续发酵中。政府禁行自然有其道理和法律依据,摩托车、电动车泛滥,已严重影响市民出行安全,存在重大的交通安全隐患。数据显示,2015年全年,深圳市涉摩涉电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41人,同比上升27.66%。《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做出了相关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进行了宽泛的授权,“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这次“禁摩限电”行动引起了社会上的激烈讨论,也不乏质疑的声音,如这一行动的依据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制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等。
“禁”与“不禁”双方各执一词,显然也都有其道理。生活中在享受电动车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时时处处感受到电动车逆行、超速、闯红灯带来的危险。我们要问的是防范电动车带来的危险只有“禁行”与“不禁”这样的两种选择吗?“一禁了之”一般而言都不是现代治理主要使用方式,而简单的支持和反对也不是应有的解决问题的态度。摩托车、电动车主要的问题不是它们的存在,而是车主不遵守交通规则,很多行人也是如此。解决这类问题的关键应该是让人们遵守交通规则,而不是不让出行。笔者因此建议以下几点。
在广泛参与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摩托车、电动车甚至自行车的速度、改造、车牌、车灯等规定,明确必须安装车灯,明确必须拥有车牌照才能上路(主要目的不是为了限制数量,而是为了便于依法追究责任),违法成本必须足以让车主不愿第二次再违反交通规则。
设计、划定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道路,并明确只能在规定道路行驶。
依法惩治不遵守交通法规的摩托车、电动车。交警不可能将所有违反交通规则的相关车辆全部查处,也不需要一一惩治,只要形成随机性查处的执法环境,即只要看见违反交通规则的摩托车、电动车或者被举报并有充分证据就予以惩罚,形成遵守交规的社会氛围。
利用好媒体进行充分的法治宣传,以现实的案例使人们充分了解遵守交通规则的利益和不守规则所带来的实质上的利益损失。久而久之,摩托车也好、电动车也好,甚至行人就会在制度的引导下渐渐养成遵守交通规则的习惯,交通安全了,出行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也会更加舒适和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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