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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经一〔2016〕521号附件
北京市演示运用新能源小客车财务补助
资金办理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执行财务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展开变革委《对于持续展开新能源轿车推广运用作业的告诉》(财建〔2013〕551号)、《对于2016-2020年新能源轿车推广运用财务支撑方针的告诉》(财建〔2015〕134号)和《北京市演示运用新能源小客车办理办法》(2015修订)(京科发〔2015〕458号)等有关方针,做好新能源小客车财务补助资金发放作业,加强财务资金办理,特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契合《北京市演示运用新能源小客车办理办法》并归入国家《新能源轿车推广运用引荐车型目录》的公司及车辆,依照《北京市演示运用新能源小客车出产公司及商品存案办理细则》完结存案并出售的新能源小客车,在获得我市车辆挂号牌照后,可依照本细则请求本市财务补助资金。
第三条 依照北京市新能源轿车联席会请求,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担任推动新能源小客车技术进步,并统筹推进新能源小客车演示运用;北京市财务局担任补助资金的组织和监督;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担任补助资金的兑付,并托付北京环境交易所(以下简称“环交所”)担任受理和审阅新能源小客车财务补助资金请求材料。
第二章 补助目标和补助方法
第四条 本市财务补助的目标是消费者,消费者按车辆出售报价(车辆出售报价是轿车出售发票上价税算计金额与中心、市级补助资金的总额)扣减补助后付出车价款,轿车出产公司按扣减补助后的报价出售新能源小客车。
第五条 本市注册的轿车出产公司请求本市财务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直接兑付到轿车出产公司。
第六条 非本市注册的轿车出产公司请求本市财务补助资金,须授权托付一家在京注册挂号的具有独立法人资历的轿车出售组织一致请求,补助资金兑付到该轿车出售组织。
第三章 补助规范
第七条 契合本市财务补助方针的新能源小客车,2015-2017年本市财务补助规范如下:
如国家方针调整,本市财务补助规范参照国家方针另行拟定。
第八条 轿车出产公司请求中心和本市财务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越车辆出售报价的6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出售报价的60%,按车辆出售报价60%扣减中心补助后核算本市财务补助金额。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运用财务资金购买新能源小客车,不享用本市财务补助。
第四章 补助请求及审阅
第十条 轿车出产公司请求财务补助资金,须向环交所递送以下材料:
(一)轿车出产公司存案材料
1.轿车出产公司请求补助资金,供给轿车出产公司组织组织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轿车出售组织请求补助资金,供给轿车出售组织组织组织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轿车出产公司出具的请求财务补助资金授权托付书原件。
(二)请求补助资金请求材料
1.财务补助资金书面请求书
2.出售给自己用户的车辆需供给:自己身份证明、车辆买卖合同、车辆出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据、交强险保单、机动车挂号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出售给单位用户的车辆需供给: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组织代码证、营业执照、车辆买卖合同、车辆出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据、交强险保单、机动车挂号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查看组织出具的查看陈述。
上述一切材料均加盖轿车公司公章。
第十一条 环交所担任受理财务补助请求材料,按《请求新能源轿车财务补助资金作业流程》(附后)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阅。每月初10个作业日内向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审阅成果和补助资金书面请求陈述。
第十二条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审阅成果进行复算后,在其官网公示5个作业日,无异议后将补助资金兑付到轿车公司。
第五章 资金监督办理
第十三条 依照《北京市演示运用新能源小客车出产公司及商品审阅存案办理细则》公司和商品退出机制,公司和商品自退出之日起,不再享用本市财务补助。
第十四条 轿车公司对供给材料的真实性担任,凡新能源小客车商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到达请求,供给虚伪信息、骗得补助资金等违规、违法景象的,由市财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请求公司退回补助资金,并撤销公司请求补助资历。
第十五条 北京市财务局对财务资金运用进行监督办理,将轿车公司申报、环交所审阅和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拨付办理归入监管规模,归纳运用自查自纠、专项查看、要点检查等方法,强化资金运用监督办理,并充分利用监督成果,不断改进和完善办理制度。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移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务违法行为处置处置法令》(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职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市注册轿车出产公司请求中心财务补助资金,依照《对于持续展开新能源轿车推广运用作业的告诉》(财建〔2013〕551号)、《对于2016-2020年新能源轿车推广运用财务支撑方针的告诉》(财建〔2015〕134号)和《对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轿车推广运用作业的告诉》(财建〔2014〕11号)方针规定进行申报,市财务局按中心请求及时将补助资金兑付到有关轿车出产公司。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京财经一〔2014〕449号)一起废止。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财务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担任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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