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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不再全面禁售电动车与摩托车
    发布日期:2017-04-06  发布者:会员  PV:1113  字体:
    核心提示:非机动车和摩托车如何“限”与“禁”这个老问题,历时两年多终于有了最终答案。3月29日上午,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下称“表决稿”),待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与此前相比,表决稿删除了电动车与摩托车禁止销售的两条条款,这意味着电动车与摩托车不再全面禁售,但对于无合法来源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仍是禁止销售。此外,广州火车南站纳入了摩托车禁行区域。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表决稿获得通过,意味着以下6类车辆、滑行工具在广州行政区域内禁止上路。一旦违反,将处以罚款、扣留、收缴或强制报废等处罚。
    1. 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
    2. 未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但持有本市临时通行标识的除外
    3. 未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但特定时间在划定区域过境通行的除外
    4. 畜力车
    5. 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以及其他滑行工具
    6. 本市禁止上道路行驶的其他车辆、滑行工具
    与3月28日提交三审的修改稿相比,3月29日的表决稿有了一项大“改动”,即删除了“在本市禁止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行驶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行政区域内以及白云区、黄埔区行政街辖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人力三轮车”这一销售管理条款,与此同时也删除了“销售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或者人力三轮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违法销售车辆每辆二千元罚款;无法查清销售数量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销售的法律责任这一条款。
     
    记者了解到,《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自提交一审以来,拟对电动车等非机动车与摩托车禁售、禁油、禁行、禁停及禁营运,其中“禁售”是广州首次提出,颇引人关注。相较于一审的“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实体经营店铺销售电动自行车”,去年二审稿将禁售范围进一步扩大,不再限制于实体店,而是明确为“在本市禁行驶范围内不得销售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三审稿对“禁售”相关条款并无修改。但表决稿仍保留了“本市禁止销售无合法来源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这一规定。
    与此同时,表决稿中摩托车禁行的区域范围有所变动,在原来的基础上新增了“广州火车南站”这一区域。此外,未在广州注册登记的摩托车特定时间在划定区域可过境通行,其通行时间和区域由市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布从“提前三十日”改为“提前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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